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作了解读。
坚持综合认定 避免客观归罪
201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帮信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认定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帮信解释》第十一条明确了七种情形,包含六种具体情形和兜底情形。兜底情形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一兜底情形的认定标准。
意见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意见还规定,应在全面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基础上,综合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并突出强调在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切实避免客观归罪。
坚持宽严相济 突出打击重点
根据当前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适用。
坚持系统治理 强化行刑衔接
意见规定,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综合治理。
帮信罪作为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犯罪手法多,花样翻新快,法律适用争议大,而现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相对滞后,难以有效应对司法实践的新变化新要求。意见就做好行刑衔接、落实职业禁止和禁止令、制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问题,细化了具体规则和落实措施。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组合拳”,做实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
对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罚
意见提出对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罚的总体要求,设立“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条款,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并规定对在校学生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意见还规定办案机关应当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做好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这些规定为依法处理涉帮信等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案件提供了法律和政策的支撑。
据介绍,对于不予刑事定罪处罚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绝不是、也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顾”,“不刑”不是“不管”,免刑并非免责。办案机关要注重深挖彻查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实施犯罪的人员,依法严惩,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