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网讯 记者闫振宙、通讯员王飞报道:近日,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网安部门会同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网安部门快速处置一起在网络平台发布不当言论侮辱革命先烈刘胡兰的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永久封禁网络账号1个。
10月13日,会宁县公安局网安部门接到多名网友举报,称网络直播用户“对号某某”在直播过程中发表侮辱革命先烈刘胡兰的不当言论,要求公安机关核查处置。经会宁县公安局网安部门核查发现,网络直播用户“对号某某”在直播间与他人互骂时,发表了涉革命先烈刘胡兰的不当言论,直播被其他网络用户录屏。10月13日,该视频被其他网络用户发布并大量转发,引发网民热议和举报。经会宁县公安局网安部门核查确定,该网络直播用户为强某,甘肃会宁人,长期在苏州市吴江区工作。因违法发生地在外地,会宁县公安局网安部门联系强某并规劝其到属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上述情况通报吴江区公安局网安部门查处。同时对接网络直播平台,要求封禁该网络账号,回应网民期待。
10月15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网络平台对其账号永久封禁。强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接受警方处罚。
警方提示,尊崇英雄、缅怀英烈、捍卫历史,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互联网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诋毁抹黑英雄烈士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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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英烈或将面临最高10年刑期
目前,我国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对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明确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进行定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最高可面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