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微信群售卖烟花爆竹
几天前,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市民在微信群中发布销售烟花爆竹的信息,在接到涉案线索后,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立即展开工作。
“在经过初步排查后,我们发现况某和胥某在夜间非法驾车销售烟花爆竹。”魏塘派出所副所长姚寅铭介绍。随后,民警进一步侦查发现,两人有多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窝点。2025年1月2日,魏塘派出所在姚庄镇一仓库内抓获嫌疑人况某、胥某,捣毁非法存储烟花爆竹窝点3处,查获烟花爆竹430箱。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分析:送货上门要不得
经查,民警发现况某和胥某的经营模式是:先在微信群里发烟花爆竹报价单,在群友选定烟花的品种和数量后,通过驾车送货上门的方式,将烟花爆竹送到购买人家中。据两人交代,他们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外省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并用于销售。从2024年12月初到被查时,他们把购买到的烟花爆竹分别储存在3处窝点,而这3个地方都不具备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且都在居民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警方提醒:禁止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姚寅铭(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魏塘派出所副所长):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此外,《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因此,在微信群、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如果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采取送货上门这种方式,无论有没有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微信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转发此类售卖信息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