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私家侦探”通过蹲守、跟踪、偷拍为客户调查婚内出轨情况,甚至查询开房记录,并将调查资料整理汇总给客户,非法获利10万余元。3名被告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私家侦探”,本质上是指从事调查类的机构或个人。其中,经注册登记的调查类公司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身份,可以依法开展调查类业务。客观公允地讲,“私家侦探”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业务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一些“私家侦探”不仅在业务宣传方面作出虚假宣传,而且在调查手段上,违法采取跟踪、偷拍、窃听等手段,甚至存在侵入住宅、窃取、贿买等非法行为。此外,个别“私家侦探”故意散播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甚至通过要挟进行敲诈勒索。如此剑走偏锋,显然已为法律所不容。“私家侦探”受客户委托调查取证,主要是帮助客户收集他人的个人信息,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我国刑法设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给“私家侦探”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划出红线。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私家侦探”不能成“侵权侦探”,公民个人信息不是“私家侦探”用以牟利的“富矿”。着眼长远,相关部门应加快完善法律,就“私家侦探”的市场准入、协助开展证据调查收集行为的合法性边界、调查取证的手段、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作出一揽子顶层制度设计,从而以严密的法治规则,确保其行为不僭越法律底线。
(重庆市万州区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