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AI)创作,与传统创作模式有很大不同。训练AI,需要海量数据“喂料”;创作过程,会参照已有作品。这些“喂料”和“参照”是否涉及侵权?业界讨论颇多。与这些讨论相伴随的,是AI侵权案件的增多——全国首例“AI视听作品侵权案”“AI声音侵权案”“AI‘文生图’侵权案”……这些都在提醒人们:要想AI发展好,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少。事实上,AI创作的全阶段均存在著作权侵权风险。AI在研发阶段涉及训练数据的著作权授权问题,在利用阶段,则面临生成内容的作品属性判断、著作权归属等问题。
ChatGPT(人工智能聊天程序)上线后的大火出圈,让AIGC(即AI Generated Content,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一赛道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自2016年AlphaGo(围棋人工智能程序)作为广义上最著名的“棋手”横空出世,再到机器人“小冰”推出诗集,以及作家借助AI创作小说段落,人工智能不断突破性地进入人类曾经引以为傲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领域。
人工智能的每一次突破,都会引起不小的社会轰动和震撼,并一次次打破人类的认知局限。只是,技术之热必须面对法律之冷。当人们寄希望于AIGC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不得不面对一些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AIGC内容是否具有著作权?如何对海量的AIGC进行监管?如何做好AIGC生产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关键在于,在去噪与解码过程中生成的内容,若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则落入近似侵权;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是在保留作品基础表达的前提下形成了新的表达,则应谨防其构成对原作品侵权。
AI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是其中最核心的问题。现行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主体是作者,是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显然人工智能并不能满足这个要件,但著作权法规制版权市场的作用并不能停滞不前,如何用包容性的态度来看待AIGC,将其纳入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改中,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当前迫在眉睫的是要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或合适法律法规中加入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条款。在继续拓展AIGC技术的应用领域时,需要在创新与安全、发展与法律之间寻求平衡,以实现可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