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标准不统一等难题。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破解长期困扰执法司法部门的难题提供了制度保障。
长江大保护不仅需要刑事打击的震慑,更需要民事、行政等多种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重要的法律武器,在追究生态损害责任、推动生态修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安机关在办理涉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时,要树立长江大保护理念,既要严厉打击犯罪行为,也要为后续的民事追责、生态修复创造条件。公安机关要建立、加强与检察、法院协调配合机制,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及时固定生态损害证据,科学评估损害程度和修复成本。通过刑事制裁与民事赔偿的有机结合,既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又要其承担生态修复义务,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水污染、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危废处置等多个领域,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这要求执法司法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更要掌握相关的环保知识和技术手段。公安机关要加强专业化建设,组建长江保护专门执法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民警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要与科研院所、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在案件办理中充分运用环境监测、生态评估等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同时,要建立跨部门的专家库和智囊团,为重大疑难案件侦办提供技术支撑。
信息化时代,数字技术为长江保护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提供了新的可能。要建设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一体化平台,整合各部门执法数据,实现案件信息实时共享、案件流转全程跟踪、执法效果动态评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规律的研判分析,提高预警预防能力。要推广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应用,构建一体化监控网络,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全覆盖监管。通过科技赋能,不断提升执法司法工作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久久为功,建立长效保护新体系。长江大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需要持之以恒。要建立健全长江保护执法司法工作协同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成效纳入绩效考核,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主动作为,在长江大保护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长江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精准发力、重点突破,不断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成效。
长江奔流不息,保护永远在路上。只有通过不断优化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才能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确保一江清水永续东流。
(作者单位: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